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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米粒4个月前 (12-24)普法百科191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的观点吧。

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阅读提示

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所以保证期间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对保证人,都非常重要。

如何计算保证期间?如何确认保证期间的起算日和届满日?本文通过案例和大家分享相关的法律知识。

裁判要旨

债权人和保证人就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在第六个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

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9年4月29日,投资人唐某与基金管理人蛙蛙叫公司签订《蛙蛙叫私募基金002号合同》,约定唐某认购金额为100万元。经查,2019年3月28日,唐某已经通过银行向祖某转账100万元,由祖某代唐某向私募基金指定账户转账即完成认购。

二、2020年4月10日,蛙蛙叫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6个月内回购唐某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且承诺投资回报率不低于50%。李某等就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因蛙蛙叫公司未依约回购,李某未承担担保责任,唐某遂在2021年4月10日提起诉讼,主张蛙蛙叫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以唐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为由,驳回了唐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唐某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提起了诉讼,李某的保证责任没有消灭,故支持了唐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唐某、李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11698号】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蛙蛙叫公司及李某自认出具《承诺函》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承诺的最长回购期限为6个月,即回购期限至2020年10月10日。《承诺函》另约定由担保人李某对该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20年10月10日始至2021年4月10日止。因此,唐某于2021年4月10日申请网上立案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唐某起诉李某已超过保证期间,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唐某主张李某就涉案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法律解读

本案中,唐某是在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21年4月10日提起了诉讼,向保证人李某主张权利。如果唐某晚一天向李某主张权利,李某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保证责任消灭后,唐某对李某的主张,必然会被法院驳回。可见,了解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债权人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非常重要。

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就保证期间的起算日和届满日如何确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

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具体包括:

1.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长短,比如约定保证期间5年或者3个月,都是可以的,法律没有对保证期间的长短做出限制性规定。

2.当事人可以就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和届满日期进行约定。比如,约定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都是法律允许的。

二、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虽然约定了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下列情况下,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案例1: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6个月即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因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12月31日,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法律视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约定保证期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案例2: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利息按照10%/年计算,一次性还本付息。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直至甲方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甲方何时能还清乙方的借款本息,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提前还款,也可能在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还款,还可能逾期还款。也就是说,乙方和丙方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视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三、如何理解“自主债务履行期限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的开始日和届满日如何确定?

1.保证期间的开始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的次日

《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因此,保证期间的起算日应该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以案例1和案例2为例,甲乙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是2022年12月31日,所以保证期间的起算日应为2023年1月1日。

回到本文主案例,我们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保证期间自2020年10月10日起算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主债务人蛙蛙叫公司承诺的回购期限是2020年10月10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2020年10月10日,则根据当时生效的《民法总则》第201条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故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10月11日起算。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

《民法典》第692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前述《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案例3:2022年1月1日,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当日,甲方向乙方出具欠条一张,丙方在欠条上签字,同意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022年6月5日,甲方通知乙方在2022年6月10日之前还款,则保证期间自2022年6月11日起算。

3.保证期间的届满日

《民法典》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以案例1为例,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2月31日,因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保证期间到期月的对应日应为2023年6月31日,但因6月没有31日,故2023年6月30日为保证期间最后一日即届满日。

以案例3为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2022年6月10日前还款,因此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10日,因保证期间为6个月,所以保证期间到期月的对应日是2022年12月10日,即2022年12月10日是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即届满日。

回到本文主案例,主债务人蛙蛙叫公司承诺的回购期限是2020年10月10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2020年10月10日,因保证期间是6个月,则保证期间到期月的对应日是2021年4月10日,即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21年4月10日。债权人唐某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以保证人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李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届满日的认定是正确的。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之起算日和届满日如何确定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1.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 最高额保证人和债务人就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认定;

3. 最高额保证人和债务人就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计算方式没有约定的,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经届满,则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的次日起算。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算。债权确定之日按照《民法典》第423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4.保证期间届满日的确定方法,同本文第三部分第3点的解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原文链接: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作者:白函鹭(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对于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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