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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米粒4个月前 (12-24)普法百科375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的观点吧。

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阅读提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并100%持股的公司,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呢?

本文通过案例分享相关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其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1年8月,熊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两人出资成立青曼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已实缴),熊某、沈某各持股50%。


二、2015年6月,武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青曼瑞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向猫人公司支付货款298万余元。因青曼瑞公司未按期履行,2015年8月,猫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青曼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


三、猫人公司以青曼瑞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为由,请求武汉中院追加熊某、沈某为被执行人,对青曼瑞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武汉中院裁定驳回猫人公司的请求。


四、猫人公司以青曼瑞公司、熊某、沈某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青曼瑞公司实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请求追加熊某、沈某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猫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猫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熊某、沈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院维持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熊某、沈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法院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则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熊某、沈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其夫妻共同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其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法院应支持猫人公司的请求,反之应驳回猫人公司的请求。


最高院在本案再审阶段认为:

一、青曼瑞公司虽系熊某、沈某两人出资成立,但熊某、沈某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某、沈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熊某、沈某亦未补充提交。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某、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四、青曼瑞公司的资产归熊某、沈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某、沈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63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综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一、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实践中,针对夫妻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应严格适用,夫妻公司是2个自然人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观点认为,就该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应透过现象看本质,综合考虑个案证据情况进行认定,比如设立公司的财产来源,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运营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等等。


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夫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股东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分别独立,则夫妻股东可免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夫妻股东而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为防止公司被认定为实质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夫妻股东规范经营,并在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彼此分离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财产分别所有,则在设立公司时,应就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避免公司被主张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陷入被动。


三、从夫妻100%持股的公司的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可同时将夫妻股东作为被告起诉,以该公司实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主张夫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增加案件胜诉后财产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案例一:公司股东为夫妻的,公司类似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蔡某、马某、佛山市顺德区美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2021)粤06民终1486号】中认为:经审查,美迎公司、蔡某、马某在二审中确认美迎公司的股东一直都是蔡某、马某,由于蔡某与马某是夫妻关系,故可认定美迎公司实际上为夫妻公司,该情形基本类似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案例二: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的,不能视为一个自然人,故不能认定公司为一人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某、于某、原审被告辽源市恺浪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2019)吉民申1246号】中认为:本案中,恺浪公司的股东为于某、马某两个自然人,二人虽为夫妻,但不能视为一个自然人,不能认定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投资公司以恺浪公司为一人公司,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投资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夫妻公司不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8)粤民申5912号】中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东山鼎科技有限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二人虽为夫妻关系,但亦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原文链接: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作者:白函鹭 琚敬 沈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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