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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的通俗例子(分享要约与承诺案例题型及答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承诺的通俗例子(分享要约与承诺案例题型及答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的规定。

承诺也叫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在承诺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就成立合同,要约人不得否认。这种权利是直接由要约人赋予的。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要约,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是无条件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既不得限制,也不得扩张,更不能变更,但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除外。

3.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遵守承诺期间, 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按照民法典第481条第2款规定确定。

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规定承诺须以特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的,承诺人承诺时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案例评注】

陈某与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9日,案外人谢某签署委托书,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xx号xx室内房屋,委托被告岑某办理出租、房产抵押登记注销后出售事宜。2014年2月28日,被告为向案外人出售涉案房屋,在《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上签字。后,该交易因故未成。2014 年7月31日,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对2014年2月28日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的购买人、合同价款、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并交由原告签字。合同修改、原告签字时,案外人童某在场。诉讼中,被告认可童某系其妻子。原告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后,即将30万元款项交付某房产中介公司。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毛某出具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陈某购买谢某位于江东区江东南路xx号xx室的房屋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于2014年8月5日归还谢某的代理人岑某。收条人:毛某, 2014.7.31。”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被告在《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上签字,系对2014年2月28日的合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向本案原告作出。2014年7月31日原告签字的该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已对2014年2月28日《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作出实质性修改,构成新要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合同修改知情并同意或事后予以追认。原、被告并未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合意,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被告未实际收取定金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例如,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的,是无条件的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既不得限制,也不得扩张,更不能变更。任何对要约进行限制、扩张、变更的意思表示,都是新的要约。本案原告对2014年2月28日《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构成新要约,被告没有在事后对新要约作出承诺,所以双方没有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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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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