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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12种误区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7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12种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


嗖嗖酱特意对下列12项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并分析,大家都来看看吧!

01

试用期内辞职

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当然,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只需提前30天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员工,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03

用人单位和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04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员工;这样便于员工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05

用人单位未及时

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06

关于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07

解除通知中不写明

解除事由和具体的依据


许多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只写明因劳动者违纪,提出解除。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中列有解除事由,但是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又增加其他的解除事由。

对于解除通知,法律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解除事由和具体的解除依据,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通知一经发出对劳动者发生效力,不允许用人单位再次随意更改解除事由,防止用人单位搞证据突袭,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中应列明解除事由和依据,做到详细具体。


08

规章制度发布

未履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制度,应当送达劳动者后才对劳动者生效。有些用人单位误认为规章制度经过管理层讨论发布即生效,因此有的单位为了工作方便是让部门领导传达学习,未让员工签字。有单位是在公示栏公告,未提供公告的照片证据。还有的用人单位虽在内网上公示了相关制度,但未提交证明告知员工的链接。上述几种情况,均可能因未提供送达劳动者的证据,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程序,而被认定解除程序不合法。


09

解除劳动关系后,

劳动者未交接,不开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交接工作,双方因交接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实际上,用人单位并不能以劳动者未交接为由作为不开具离职证明的抗辩理由,如果劳动者未交接,用人单位可单独行使权利。


10

在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中

记载有双方无争议条款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一次性解除纠纷,往往在单方制定的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中记载了双方无劳动争议的条款,类似条款属于一种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字时,应当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否则视为该条款无效。其次,如果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即使劳动者在离职审批表签字,签收了离职证明,也不能证明双方劳动争议已经解决,劳动者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1

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

企图规避单方解除的责任


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讲,法律行为包括书面行为和口头行为,实际上即使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如果通过口头、行为等方式表明了解除的意思,同样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单方解除。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承担单方解除的责任,有些不出具解除通知,而是口头告知劳动者于某日离职交接。也有的企业把劳动者的办公系统停用,社保停止缴纳,停发工资,收回办公桌等,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发出解除通知,也应视为用人单位通过行为作出了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未证明解除的合理性,同样也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12

只要不审批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实践中,当劳动者的请假事由具有紧迫性和亲力性,并且是为了履行家庭义务提出请假申请时,用人单位还是要宽容对待,如果用人单位不当处理,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比如对于请假事由,劳动者因照顾老人、子女照看等提出请假时,如果请假时间不长,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宽容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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