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工主体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在外地采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来开展企业经营活动。那么,用人单位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就成为一个必须面临的法律问题。假设用人单位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则意味着用人单位涉及到非法用工问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所招聘的员工是否应与母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关乎到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母公司注册登记地,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个税申报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用人单位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会对企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法律后果影响。那么,本文将从现行劳动法视角来详细解读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究竟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要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因此,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要想成为用工主体必须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资格,才能开展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才能真正招聘员工。其次,分支机构必须有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终责任承担方为用人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要想成为用工主体要么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要么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
来源 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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