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保险!炊事员受伤后,单位要担全责吗?
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徐某于2015年2月起到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中学与徐某才签订了《聘用炊事员合同》,约定某中学聘请徐某为炊事员,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2020年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手上肢受伤。经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中学构成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095741.29 元。中学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
一审审理查明,徐某自2015年2月到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工作期间从事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中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学的管理,徐某工作是中学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客观上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故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徐某工作岗位虽然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是中学餐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其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判决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8537.79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 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徐某于2015年2月起到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中学与徐某才签订了《聘用炊事员合同》,约定某中学聘请徐某为炊事员,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2020年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手上肢受伤。经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中学构成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095741.29 元。中学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
一审审理查明,徐某自2015年2月到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工作期间从事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中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学的管理,徐某工作是中学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客观上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故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徐某工作岗位虽然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是中学餐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其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判决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8537.79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 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朱颖
编辑:刘一笑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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