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收了定金又反悔,法院如何判决?
张某为经营烟酒生意,与孙某协商租赁其某二期门市房。协议后,张某按约让其朋友代为向孙某支付房屋租赁定金1万元。孙某收取张某房屋租赁定金后,又将该门市房屋租赁于其他人用于经营烟酒超市。张某多次要求孙某返还定金,均遭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双倍赔偿损失。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张某为租赁孙某房屋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之间形成定金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孙某收取定金后并未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在张某未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张某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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