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
案例一则:
王某和李某是老乡,一日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找到王某借钱,王某以现金形式将五千元交给李某,李某口头保证一个月内一定归还,但并未出具借条或欠条,王某念及同乡之情也未要求出具。到期后李某并未归还,王某在向李某索要借款时,偷偷进行了录音,录音中李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王某以录音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李某则以该录音未经其同意录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由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请。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认为未经其同意的录音为非法证据不能使用的观点,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的该批复产生时间为1995年,虽然没有被明令废止,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已对其进行了更改。
原先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该规定进行了肯定和补充,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诉讼实践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的审查,通常会要求提供原始的载体,即原先录音的录音机、手机等录音器材;还会对录音的完整性和内容的清晰度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一方否认录音的真实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综上,只要能真实反映出借款事实,录音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即使未经债务人同意,录音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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