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公司以严重违纪开除,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5日章某入职旺旺分公司处在上饶营业所从事业务员工作,2017年10月1日调至鄱阳营业所担任客户主任,于2018年4月1日调岗为鄱阳营业所饮二城市经理。2019年6月24日,公司以章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7月1日。
公司称自2018年4月将章某调岗为鄱阳营业所饮二城市经理后,连续多个月被告未产生任何业绩,2019年2月曾与章某协商将其调岗至上饶营业所未果,后章某因业绩挂零,且不服从上级主管工作安排被多次记大过,相关处分也已邮件通知被告,公司按照《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与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章某予以否认,认为其被调至鄱阳营业所后因新产品需全面发展客户,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公司的业绩情况由公司单方制作,后公司与其协商调岗实际为降职、降薪、降福利,其并不同意。
章某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5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880元。
公司起诉称: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章某于2008年3月25日入职公司处,2019年6月24日公司向章某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日解除,公司以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事由系章某业绩挂零并受到记大过处分,据此认定章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并未对章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即以章某业绩挂零记大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按照章某的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应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1880元。
公司上诉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非不胜任工作。章某于2008年3月25日入职旺旺公司处。2018年下半年起,章某就处于业绩挂零状态,故公司于2019年年初积极与章某协商调岗事宜,将其调往其所熟悉市场环境且离家更近的上饶营业所工作,以此帮助章某改善其业绩情况,但章某拒绝调岗。
章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我在公司工作一直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仅公司以我没有销售其新产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于保护我方合法权益,因此请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章某因销售业绩不达标,公司在2019年2月13日通过邮件给章某发送了《岗位/薪资异动表》,协商调岗和工资标准事宜,但章某拒绝调岗。在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章某因业绩持续挂零、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在主管人员对其不合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原因,被公告三次大过,每次记大过的《受文》通知和《内联申请单》,公司都通过邮件发送给了章某,但章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员工陈述函》。2019年6月24日公司以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并以邮寄方式通知了章某,并不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不应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1880元。
章某申请再审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制定,没有公示告知劳动者。
公司提交意见称:章某长期业绩挂零,多次违反公司管规,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作为城市经理未按要求进行考勤打卡。自惩处公告及邮件下达至今,从未收到章某对惩处提出申诉或异议。章某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高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的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章某自2018年4月调岗为鄱阳营业所饮二城市经理后,因销售业绩不达标,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通过邮件给章某发送了《岗位/薪资异动表》,协商调岗和工资标准事宜,但章某拒绝调岗。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章某因业绩持续挂零、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被公司公告三次大过。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章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其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据公司一审提交的通知及回执单载明,《奖惩管理办法》、《业务奖惩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已发布于公司平台,章某签收回执单表示已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知晓公司制度于平台中公告,如后期制度有更新或增减,将自行查看并保证严格遵守。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公司通过邮件向章某发送对其相关处分《受文》通知和《内联申请单》,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员工陈述函》的情形,认定公司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关系不违法,据此判令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明显不当。裁定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赣民申1752号、(2020)赣01民终950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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