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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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然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只要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不再受到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受到劳动相关法规规定的解除合同的预告期限及限制解除条件的限制。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都比较关心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晚于《劳动法》1995年1 月1日的施行时间,所以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实践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应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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