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已离职员工多缴纳社保,要不要退还单位?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安龙公司,并与安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王某递交离职申请表,并于2016年8月3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此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安龙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 10 816.96元。
公司起诉称:王某应返还我公司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10 816.96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安龙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陆续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0 816.96元,而2016年8月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因与安龙公司之间所保有利益的基础已经丧失,其享有安龙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无合法依据。安龙公司为王某缴纳的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10 816.96元,系其自身的利益损失;王某因安龙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受益的事实已构成实际上的不当得利。故此,安龙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其为王某缴纳的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10 816.96元,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安龙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王某返还安龙公司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一万零八百一十六元九角六分。
王某上诉称:安龙公司给我缴纳的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8个月)的社会保险共计10816.96元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2017年4月审核完成,在此之前我并未完全取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停止社保将给我造成重大损失,且根据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在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核期间不应减员,安龙公司缴纳社保符合相关规定,我不存在不当得利。
安龙公司辩称:2016年8月1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的义务,因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核期间不能减员,我公司多支付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王某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要求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龙公司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为王某缴纳的10 816.96元社会保险金,王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与安龙公司自2016年8月解除了劳动关系,安龙公司为了保障王某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继续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0 816.96元。因在此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王某享有安龙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无合法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安龙公司为王某缴纳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10 816.96元,系其自身的利益损失;王某则无合法根据而因此受益,故王某取得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安龙公司要求王某返还该费用并无不当。王某以自己未要求安龙公司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安龙公司自愿缴纳,且这是安龙公司的义务为由而不同意返还,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京02民终9445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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