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征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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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当事人向律所咨询:我不是公租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公租房所在地,但一直住在公租房里。现在遇到征收了,能获得征收安置吗?
首先,能不能获得征收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征收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征收补偿款的份额。
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很多地方的征收补偿条例都会对被征收居住房屋居住人的户口有一定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居住满五年的,可分割征收利益。
由于各地区每个征收项目适用的政策不同,其征收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上海市为例,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公租房征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征收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征收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户口不在,并非就一定得不到补偿。因特殊原因户口在他处,且符合当地具体动迁补偿标准,实际居住人仍有获得安置的机会。
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公租房征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应考虑视为同住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力。
最后,律师提醒您,动迁安置补偿问题纷杂,涉及诸多当地具体政策规定,遇到复杂征收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期。
对于我不是公房承租人,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征收补偿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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