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吗?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郭立(化名)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电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16年2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郭立续签劳动合同,郭立也不知道合同到期了,没有提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也没有终止,郭立继续在公司上班。
2016年6月,物业公司以郭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公司利益受损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郭立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共计6万余元。
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因公司无法举证郭立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定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以郭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提供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向郭立支付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向郭立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为26919.75元。
上述案例实际是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终止合同的理由只能是“合同期满”。
物业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就此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明,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利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存在争议的案件对于同类案件的参考意义有限,实践中再次发生相似的案例,很可能出现不一样的裁判结果。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点结论: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一年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使双方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一年后,即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员工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续订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
3、当劳动者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此情形下,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规定期限合同,单位不能再以合同期满来终止劳动合同。
4、合同期满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单方终止,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单位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能够充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