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后,卖方退双倍定金就可毁约?
W市系滨海小城,生活环境好,房价低,适合养老。
2010年,外省人员于某偶然见到W市宣传语,遂前往购房,经多方查看,购得一处房产,总价款60万元。2014年,于某因经济压力打算将该房产卖出。于某父亲遂找到其在W市工作的同学周某帮忙,周某建议委托中介,并亲自前往中介公司登记了房产信息,委托中介代为出售。2017年3月,郑某在网络上看到房产信息,与中介联系并谈好交易价格为70万元,中介工作人员与周某联系取得其同意后,收取了定金2万元。同时,中介公司与郑某签订一份《定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出售给郑某,价格70万元,定金2万元,如因郑某违约则中介公司扣留定金,若中介公司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当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郑某到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物业费、电梯卡工本费等。因于某与其丈夫身在外地,遂经公证委托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办理手续。2017年6月底,房管部门就该房屋发放了不动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于某。
2017年7月,各方协商沟通房产过户事宜,于某及其丈夫来到W市办理过户手续前一天晚上突然得知W市房产市场自2017年5月起火爆异常,其房产已增值一倍有余。次日,各方前往公积金大厅办理手续时,于某提出毁约,不愿意以70万价格成交,并告知郑某按合同约定退双倍定金4万元。郑某怒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产等。
在本案实际审理的过程中中,争议焦点有很多,比如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于某应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还是违约责任,再比如表见代理和追认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仅讨论在确定本案卖房人于某违约的情况下,是否仅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于某因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相悖,于理不合。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仅有守约方可在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二者之间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违约方无权选择。最终法院判决,于某主张仅需返还定金即可拒绝履行合同,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其应在判决期限内按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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