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须注意,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吗?这是许多雇主和员工都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答案是肯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连续二次以上或者约定超过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第一次起即为无固定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您在与雇主签署了两份或更多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些合同总时长已经超过两年,则随后签署的任何新合同都应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
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若干条款的解释(六)》中也有针对此类情况做出了详细阐述。解释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履行确定时间但本质上不属于预备录用”的标准将符合条件要求转入无固定期限状态;如果对方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却不离职,则可以直接认为之前所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已转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因此,在与雇主谈判新合同时,请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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